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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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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3年9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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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3年9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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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3年9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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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3年9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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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3年9月高仁旋立賣斷契

類別: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材質:

年代:1911年

歷史分期:其他

尺寸:長:110 x 寬:41.4 (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李賢武

登錄號:KH1998.016.0032

藏品描述:宣統3年(1911年)9月,高仁旋繼宣統元年將缺洲田業割出2畝賣斷後,再將所餘面積3畝2分6厘8毫8絲之田業,以官銀76兩賣斷給李德榮。地價2年7個月間並無變化。民國2年12月23日,李德榮以高仁旋賣斷契,提出申請驗契,官署發給「斷賣契單」,民國24年10月10日,李家依據「斷賣契單」,向官署申請驗契,核發「已稅契驗契證」,確認產權。
附繳高贈仁典湊斷契、高仁俊賣斷契等上手契。可知此田地原由高贈仁典給高仁俊,再湊斷,而後再經手高仁旋,最後賣斷給李德榮。
本件契約文物使用一般私人買賣的契約形式,屬於私文書的一種契約文券。契約文券既以賣斷立契,一次收足紋纊銀76兩正;同時言明土地本身無典權及來歷不明的情事,並由賣主保證承當。附繳高贈仁典湊斷契4紙,司單1紙,推關字1紙,高仁俊賣斷契2紙。這4種文件是為上手契,用以說明本件土地買賣之前的產權來源,作為產權無訛的證明。
本件文物屬於民初私人土地賣斷的契約書,從文物資料上來看,屬於不動產買賣、出典的私文書中正式的寫法,包含產權、土地來源、坐落處、等則、面積、產價、權利、保證等等,並在契約的左上角說明地上物為大熟的狀態。本件不動產買賣屬於賣者自己購置的土地,非屬家族舊有的祖產,雖是異姓家族間的土地交易,但與族內親屬或兄弟或父子間的土地買賣契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可以作為研究閩北土地交易私文書的史料價值,同時可以與臺灣土地交易的私文書作為對比研究。
本件文物為土地不動產已稅之舊契呈驗公文書。宣統3年9月吉日(1911),高仁旋先生將坐落在長樂縣土名秧洲的民田賣斷給李德榮先生,當時的原價為紋纊銀76兩。民國2年12月23日,李德榮先生申請驗契時的申銀換算為112元,原契已稅故而呈驗時繳納的紙價為1元。
本件從福建國稅廳籌備處頒發的賣斷契單的內容無法看出是否為完整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官方既以「賣斷契單」為名,與舊契之間蓋有騎縫章以及長樂縣政府、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之關防,並編有公文書文號第24597万號,是為民國成立後政府給予驗契正式的公文書,理應屬於完整產權的買賣。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中央政府財政匱乏,開始在全國各省成立國稅廳籌備處,由財政部電行劃一契紙章程,由各省國稅廳籌備處收取土地契約驗證費。依據財政部電行劃一契紙章程,不論已稅契、未稅契一律限期在2至3個月內呈驗;逾限不呈驗的不動產土地契約書於訴訟時不能作為憑證,且由司法機關查辦,並分別加徵嚴罰。主要執行的日期是在民國2年12月,執行機關為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已稅之舊契每張收紙價1元,未稅之舊契每產價100元收紙價1元。
從本件可以看出,晚清時期的貨幣交易依舊維持以銀兩為主,至民國初期則已經改為銀元為計算單位。其次,本文物可以作為考察民國初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民國24年政府為整理契稅,保障產權,依據特定驗契辦法辦理,由「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給縣的一種契證。已稅契驗契證又稱為「紅契」,不收驗契費,粘有驗契證之土地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可見到的執行的日期是民國24年10月,執行機關的層級為:保長或鄉長—區長—縣政府—省政府財政廳。不過,在文件上保長、鄉長並未用印,顯示這兩個層級並未實際參與土地投驗的作業。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